转学不同于新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是政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适龄儿童少年能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问题。而转学的学生原本已有就读学校,因家庭购置房产落户或新迁入镇街集体户等原因导致就学需求变化。其安置的前提是意向学校对应年级有空位学位,并依据条件能排序录取。
12月20日,义乌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工作秩序,优化工作程序。本意见从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1.公办小学、初中原则上只接受“房户一致”的户籍迁移学生转学申请。2.已在我市公办小学、初中或实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初中就读的新迁入集体户学生,原则上不再接受转学申请(符合“长幼随学”的除外)。3.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已在全国学籍系统注册的在校学生。4.学期中途、寒假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小学或初中的起始年级、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安排转学。7.学生获得转学安置后,同一学段内不再接受转学申请。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且该学生已经办理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转学安置到公办学校的,按“市外就读回原籍”——“房户一致”——“有户无房”依次排序安置,同等条件下按照学生落户时间排序安置。1.在市外就读的原义乌户籍学生,向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若学区学校无空余学位,由所在镇街教育服务中心按新生录取规则统筹安置。2.“房户一致”的户籍迁移学生,向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在学区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按落户时间排序安置。无法安置的,可向所在镇街教育服务中心申请,在该镇街内统筹安置。安置完成后,该处房产三年内不作为其他学生转学条件。3.符合“长幼随学”在本市就读的集体户学生,向同胞兄弟姐妹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在该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进行安置。若该校无空余学位的,不接受申请且不进行统筹安置。4.市外新迁入本市户籍且原不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向镇街教育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原则上在该镇街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内统筹安置。若相应镇街内无法统筹安置的,可进行跨镇街统筹安置。5.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有学位的前提下,可接收持有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学生进行转学安置。1.8月23日至25日:“市外就读的原义乌户籍”和“房户一致”的学生凭户口本、房产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向学区学校申请;原在市外就读的集体户学生凭户口本向所在镇街的教育服务中心申请,逾期不予受理。2.8月26日:各公办学校“房户一致”按户籍迁入时间实施排序安置,无法安置的上报镇街教育服务中心。3.8月28日:各镇街教育服务中心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实施未安置学生的统筹安置。4.8月29日至30日:接收学校通知家长,全市转学安置工作结束。家长提交材料需真实有效,一旦核实瞒报或谎报,取消资格并上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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