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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之其他

  • 义乌市教育局
  • 2021-03-3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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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赋予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做到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能突出职能、着眼大局、服务中心,依法治会,实现教代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条  校党、政、工在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一)校党组织领导教代会工作。党组织要保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方针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组织要支持教代会在《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教代会上向代表们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教代会工作并承担有关具体任务。教育教职工在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年级组为单位设工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答复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题、议程安排、有关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讨论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四)参加代表组活动和教代会执委会通知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主监督等活动。

  (五)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

   第六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校内离退休人员等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七条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委会及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校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支部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四)有关须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月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校工会。

  (五)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换届时)。

  (七)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九)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向党支部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八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人以上(含二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的问题。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分管校领导。

  2.分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小组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学校工作报告。

  (二)工会工作报告。(换届时)

(三)工会经费经审报告。(换届时)

(四)提案落实报告

(五)提案征集与处理报告

  (六)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

(七)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八)通过闭会后各工作小组名单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义乌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工会委员会。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集团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集团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落实集团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决策风险,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根据集团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集团“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量化标准、规范程序、厘清责任。

一、总体目标

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作用,围绕集团中心工作,把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内容,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实施原则

1.科学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集团教育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

3.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施范围

义乌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四、实施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集团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集团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

4.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

5.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学生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方案;

6.研究决定涉及教师、学生、集团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1.集团教师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

2.推荐申报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集团内关键岗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4.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反集团制度的处理;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三)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2.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3.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采购;

4.集团内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

5.以集团名义对内对外合作等项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各类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使用与管理;

3.大额资金的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五、实施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2.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3.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要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议题提出、充分讨论、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步骤进行。即议题提出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并说明理由。集团主要领导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明确执行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集团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六、监督检查

1.畅通监督渠道。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集团内部和社会监督。

2.强化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3.强化监督责任。校监会组织要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指出、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集团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

七、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集团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科室及责任人的责任:

1.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

2.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行为的;

3.向会议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故意违规执行,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露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集团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5.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决策失误,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6.党政主要领导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校监会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导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7.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出于推进工作发展的目的,没有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出现失误、失察、失当等行为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核实审定后,可以从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1.因教育管理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完善的;

2.因工作敢作敢为、动真碰硬,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3.因在工作创新中经验不足和方法不当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结果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可以酌情免除责任的。

八、 附则

本办法由教育局纪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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